博和观点 丨 解读《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谢向英
高级合伙人
刑事法律业务三部执行主任
专业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代表案例:谢向英律师有丰富的刑事诉讼经验,曾经或正在办理包括“GSK商业贿赂系列案”、马氏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二十一世纪传媒案”、美梭集团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E租宝非法集资系列案”、“中晋非法集资系列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同时,谢律师在刑事非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曾经为多家世界五百强公司进行内部合规调查,处理过包括:反商业贿赂、反舞弊、职务侵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使用外汇等刑事法律问题。
律师助理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勇气。为了便于大家更准确的理解《补充规定》的原意,把握其内容细则,将《补充规定》与《规定》中相互对应的条文予以比较分析与解读。
《规定》 | 《补充规定》 |
第一条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 |
根据《规定》的第一条内容来看,其并未限制其具体的适用对象。换言之,凡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均可以适用该《规定》。相反,《补充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具体而言,其包括以下要素:《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时间要素)+贪污贿赂(罪名要素)+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体要素)。因此,同时符合“三个要素”才具有适用该《补充规定》的可能,只满足上述任一“要素”的减刑、假释的,仍适用原《规定》。
《规定》 | 《补充规定》 |
第十五条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二十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
《规定》对于“不得假释”的情形分为两类:“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不得假释”的范围:贪污贿赂罪犯(满足三要素),如果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由此来看,《补充规定》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贪污贿赂的罪犯假释从严原则,彰显了国家惩治贪污腐败的决心。
(1)有期徒刑从严减刑(《规定》第六条VS《补充规定》第二条)
有期徒刑 | 减刑起始时间 |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 | ||
《规定》 | 《补充规定》 | 《规定》 | 《补充规定》 | |
不满5年 | 执行1年以上 | 执行2年以上 | 不得少于1年 | 1年6个月以上 |
5年以上不满10年 | 执行1年6个月以上 | 执行2年以上 | 不得少于1年 | 1年6个月以上 |
10年以上 | 执行2年以上 | 执行3年以上 | 不得少于1年6个月 | 2年以上 |
类 型 | 减刑幅度 | |
《规定》 | 《补充规定》 | |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 不超过9个月 | 不超过6个月 |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 | 不超过1年 | 不超过9个月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不超过1年6个月 | 不超过1年 |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 不超过2年 | 无 |
(2)无期徒刑从严减刑(《规定》第八条VS《补充规定》第三条)
无期徒刑 | 《规定》 | 《补充规定》 | |
减刑起始时间 | 执行2年以上 | 执行4年以上 | |
减刑间隔时间 | 不得少于2年 | 2年以上 | |
减刑幅度 |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 减为22年 | 减为23年 |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 | 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 | 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 |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 | 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 | |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 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 | 无 |
(3)死刑缓期执行从严减刑(《规定》第十条VS《补充规定》第四条)
死刑缓期执行 | 《规定》 | 《补充规定》 | |
减刑起始时间 | 执行3年以上 | 执行4年以上 | |
减刑间隔时间 | 不得少于2年 | 2年以上 | |
减刑幅度 |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 减为25年 | 减为25年 |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 | 减为24年以上25年以下 | 减为24年6个月以上25年以下 |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减为23年以上24年以下 | 减为24年以上24年6个月以下 | |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 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 | 无 |
《补充规定》明确了从严减刑的具体标尺和尺度,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贿赂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分别予以规定。根据上述表格可以发现,《补充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均严于《规定》,表明国家加大对腐败惩处的力度。
《规定》 | 《补充规定》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补充规定》作为现行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充性规定,并非废止现行司法解释。根据《补充规定》第七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在对贪污贿赂罪犯(符合三要素)减刑、假释时,《规定》与《补充规定》相冲突的,应适用《补充规定》,不再适用《规定》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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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快评丨解读《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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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山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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